
李涛律师
广东华商(重庆)律师事务所
15001201910142992
15823465061
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T1栋20层1、2号
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多广?
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,即必须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“其他单位”的理解较为广泛,既包括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,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合法存在的非法人组织,如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等。
界定主体范围的关键在于区分“职务侵占罪”与“贪污罪”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,或者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定贪污罪。反之,若行为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仅是普通公司、企业(含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非委派人员)或其他单位的员工,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,则定职务侵占罪。
此外,主体范围的“广度”还体现在职位的多样性上。不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,普通员工若因工作职责而实际掌控、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(如仓库管理员、出纳、销售人员代收货款等),并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将财物据为己有,同样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。关键在于是否拥有“职务上的便利”,即基于其在单位中的职位所形成的主管、管理、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或方便条件,而非单纯利用工作机会或熟悉环境等一般便利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十三条
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
侵占他人财物后归还是否仍受罚?
侵占他人财物后归还,是否仍受处罚,取决于该行为的具体性质(是民事侵权、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)以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。
1. 在刑事责任层面(侵占罪):
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《刑法》规定的“侵占罪”(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),其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“拒不退还”。若行为人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前或司法机关介入前,主动将财物归还,通常意味着“拒不退还”的要件未完全成就或情节显著轻微,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,或者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。但需注意,侵占罪属于“告诉才处理”的案件,若被害人坚持起诉,即便归还,法院仍可能定罪,但会酌情从轻、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。
2. 在刑事责任层面(盗窃罪、诈骗罪等):
如果行为人是通过秘密窃取(盗窃)、虚构事实(诈骗)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,事后归还并不改变其行为已既遂的事实。此时,归还是事后的悔罪表现和退赃行为,不影响定罪,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若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,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,或法院判处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。
3. 在行政责任层面:
若侵占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但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。事后主动归还并消除后果,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公安机关可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。
4. 在民事责任层面:
无论是否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,归还财物是履行民事返还义务的表现。若及时归还且未造成其他损失,通常不再承担额外的民事赔偿责任;若造成了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害,仍需赔偿。
综上,归还是重要的量刑或处罚考量情节,能显著降低法律后果,但并不必然导致“完全不受罚”,具体需结合案情定性判断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
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本条罪,告诉的才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
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
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:
(一)情节特别轻微的;
(二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,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;
(三)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;
(四)主动投案,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;
(五)有立功表现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
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以上回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通说,具体案件定性需结合行为人身份性质、职权来源及财物归属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,建议在面临具体法律风险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。